山东农业大学教务处欢迎您!
学校首页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  制度流程  规章制度
山东农业大学关于选修课的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2013-09-16 作者: 浏览次数:4909

山农大校字〔2013〕10号

第一章选修课的设置

        第一条学校开设的选修课程包括全校公共选修课、专业特色课和个性发展课三部分。全校公共选修课是各专业开设个性发展课的基础,每个专业面向其他专业学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超过5门;专业特色课每专业设12-14学分,学生选修其中的8-10学分;个性发展课每专业设24-30学分,学生选修其中的12-14学分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二条 开设专业特色课的目的是进一步扩充和强化学生相关知识和技能,课程设置要体现专业内涵和特色;开设个性发展课的目的是引导学生完善自身素质,使学生完善和补充跨专业的科类基础知识,拓宽专业基础,为学生个性发展、扩大自主选择提供更多的空间。个性发展课从学校已开设的公选课及其他专业的专业特色课中选择。

第二章选修课的建设

        第三条拟开课教师于开课前一学期第5周填写《山东农业大学选修课申请单》,与课程教学大纲、选用教材等一起提交学院审核,学院审核通过后将上述材料报教务处,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于下一学期开设。

        第四条各学院要对教师拟开设的选修课的名称、教学内容认真审核,选修课的名称原则上仍采用专业核心课的课程名称(即教师对本专业开设的必修课作为面向其他专业开设的选修课),其教学内容可进行适当的调整,学分原则上不超过2学分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五条 教师申报选修课,原则上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,新进教师必须同时具备助教该课程至少一年的教学经历,否则不允许开设选修课。

        第六条 选修课的建设要组建课程组,以便于发挥教师的集体智慧,建设精品选修课,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量。原则上不允许一名教师单独申报选修课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七条 学校将根据教学需要增设部分公共选修课,对这部分课程在全校教师中进行公开招标。

        第八条 选修课的教学重点不仅要重视知识传授,而且要注重启发思想,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的能力,为学生奠定学科基础、发现自己真正兴趣所在和拓宽思路提供广阔天地。

第三章 选修课的运行

        第九条教务处于每学期的第6周下发下一学期教学任务(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),其中选修课包括所有经过审核的在下一学期开设的课程。教学任务下发后,各学院应根据师资情况确定选修课程是否开设。如开课,需在任务书上填写教学班数、各教学班任课教师及起止周等内容,教学任务一经落实,不得随意更换任课教师;如不开课,应在任务书上注明。学生开始选课后,不再增减课程或增减教学班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条 选修课工作量的计算。教务处按照各学院落实的选修课教学任务,安排好上课时间地点等,在综合教务系统中公布,并发放书面选修课预告至每个自然班,学生以此选择想要修读的选修课。学生网上选课结束后,根据选课情况,只开设一个教学班的限选课如选课人数不足20人,不再开课;其它限选课和任选课如选课人数不足40人,不再开课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一条 选修课面向全校学生开设,课程表一经排定,原则上不再修改,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课程的,任课教师应先征求学生意见,再办理有关手续,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该教学班学生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二条未选中课程的学生,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试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三条学生未通过选修课的考试,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。选修课不补考,允许学生在以后的时间内重新在网上选修该课程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

2013年1月11日

TOP
鲁ICP备05002369号
版权所有 © 山东农业大学教务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