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 2013-11-25

 

山东农业大学

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

 

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、学科竞赛、文体创作、创业训练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,培养学生创新精神、创业意识,提高实践创新能力和适应社会能力而设立的。为规范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组织管理

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管理工作施行校、院两级管理。学校进行宏观指导,制定管理办法,负责对学院学分认定管理工作监督及审查。各学院成立由教学院长、专业主任、教学秘书、学生管理人员等组成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及管理工作小组,制定认定标准,具体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及管理工作。

二、认定范围

(一)学术论文类:公开发表以及在学术会议上交流的学术论文,产生一定影响的社会调查报告等。

(二)实践项目类:完成的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。经学校团委认定的校级以上社会实践活动等。

(三)发明创造类:发明、实用新型、外观设计等专利(以证书费的收录通知书或专利证书为准)。

(四)学科竞赛类:经学校认定的国家级、省部级、校级等各类竞赛,如数学建模、电子设计等学科竞赛。

(五)文学艺术类:已发表的或获得校级以上表彰的文学作品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、音乐作品及表演等。

(六)体育类:发明体育动作标准,刷新体育项目记录,在省级以上大学生运动会获得前八名的个人及集体项目。

(七)创业训练类:学生注册创办公司;参加创业大赛以及通过培训与学习,获得非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等。

三、具体要求

(一)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,在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,可以代替个性发展课学分,但最多不能超过3 学分。具体认定标准由学院根据学分认定范围结合专业特点制定,同时报送教务处备案。

(二)学生本科学习期间,同一项目只能按最高级别认定一次。团队项目成果,根据成员分工及排位分别予以认定。团队奖项与个人奖项若有相同时,以最高分计,不重复计算,但不同类别的活动取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进行累加。

(三)凡弄虚作假者,一律不予以认定;已经认定的,一经查实,将取消认定学分,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四、管理程序

(一)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修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,由学院负责认定并按学校要求录入学生成绩档案。

(二)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之外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,由学生本人在毕业前一学期(一般在第七学期)提出申请,填写《山东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》,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,交所在学院审查,填写认定意见。学生毕业学期(第八学期),以学院为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教务处审核,通过后学院按学校要求录入学生成绩档案。

五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原《山东农业大学关于设立第二课堂学分与创新学分的管理规定》同时废止。